中国能通过动物保护法吗?
现在还没有出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》,但制定这部法律的相关条件已经逐步成熟。 首先,要探讨一个问题,那就是“反虐待动物法”的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——究竟是制定一部专门的《反虐待动物法》, 还是把它纳入到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之中加以规范? 前者可以列举大量的案例作为法律依据,但是法律条文过于抽象,可能难以对违法情形作出明确的界定;后者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立法的难度,但是由于其将部分行为归入了行政处罚的范畴,就使得这些处罚变得缺乏一定的针对性而显得过于宽泛。
我认为,当前应该采用后一种方式。因为从现有报道的案例来看,涉事人员大多是以寻衅滋事而被行政拘留。 那么,对于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太大的这类案件,如果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进行处理,往往达不到教育、挽救与惩罚相结合的效果。如果以刑法来治理这部分人,又存在刑责过重的问题,毕竟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。现在采用行政手段解决这一类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是较为妥当的。 当然,我并不是说这种立法模式就没有弊端。由于在现有法律规定下,对损害野生动物的行为由森林公安进行查处,而损坏畜禽及其产品的侵权行为则由公安机关负责,二者存在分工,导致在实践中一些故意毁坏动物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。现行刑法也未能充分重视对于动物利益的保护,对一些涉兽犯罪规定的罪名和量刑幅度都需要进行调整。还有,目前对动保法的阐释绝大多数都参照民法通则,在学界也有学者提出应当用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动物的归属问题等等,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。